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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秩序”遭遇“律师本色”
在罗伯特.摩根托从他工作了35年的曼哈顿地区检察官(美剧法律与秩序正是以其为原型)职位上辞职3周后,他得到了在一个著名律师事务所里的新工作。
毕竟,他才90岁(囧),为什么要退休呢?
“休息使我感到紧张”摩根托在周三新闻见面会宣布他在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律师事务所新职位时调侃道。
他在事务所的身份是 “of counsel”。(注:Of counsel是指受雇于律师事务所或组织,但并非一般工作伙伴或者合伙人的律师,是一种稳定的、紧密的人际关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律师事务所,就是2008年代表美国银行集团收购美林集团的那家律师事务所。
原文:看这里
关键词:房屋买卖 定金合同 合同转让 效力待定
A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其开发的B住宅小区项目已经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并取得了预售许可证。A公司决定:允许其内部员工每人购买一套商品房,购买折扣率约为对外预售价格的1%~2%。
B作为A公司员工,向公司订购了其中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订购单一份,对购房单价、总价、支付方式、定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B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A指定地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清房款。
在B与A签订该订购单后,并在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B与C签订购房权转让协议,约定:B以10万元的价格将购房权转让给C;在具备房屋交付条件时,双方共同办理购房权转让手续,并由C与A签订一手房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协议中确认本协议关于购房权的转让并非二手房交易性质。
后,C要求B将购房权转让给自己,而B以A不允许该购房权转让为由拒绝。C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
在C提起诉讼之前,A与B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简要分析一下:
1、关于A与B之间签订的订购单性质。
从约定的内容来看,该份订购单应当为签约定金合同,该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是:A与B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关于B与C之间签订的购房权转让协议性质。
该协议名为购房权,但此权并非形成权,而至多仅仅是一种购房的请求权,或者说仅仅是要求签约的请求权。因为所转让的“购房权”源于A与B的订购单,而该订购单赋予B在条件成就是与A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
B与C关于“购房权”转让的协议,实际上是B将其在订购单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C,从性质上来说其实就是涉及订购单的合同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见,合同转让的前提是原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在本案中,购房权转让协议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A的同意。
3、关于C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该购房权转让协议不管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已经无法履行了,一方面,A与B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如果事实上A的确不同意“购房权转让”,则协议显然应归于无效,此情况下,C只能请求B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请显然得不到支持。
PS:可见人民大众对于炒房手段的创新是源源不断的,这种所谓购房权的转让让人联想到医院挂号的倒号现象。
昨天,是浙江省地方公务员考试的日子。
这是我毕业三年以来第二次参加,第一次就是毕业当年。当年,在法学专业“毕业就等于失业”大背景下,视死如归得我加入了考试洪流,结果,折戟而归。
可能霍尔姆斯大法官、丹宁勋爵等人的影响太深,我不顾现实中法官们所面对的困境与迷茫,毅然再次尝试。考试的人还真是一年比一年多啊,虽然考法院系统的有全日制本科毕业和司法考试通过的限制,但是报名的人很多,而且据称本地宁波大学应届通过率有60%,不知道是不是谣传。遥想当年,我那次,浙江省才10%多点好像。
可是,我这次估计又得泡影了。 唉!因为是裸考的,毕业那么多年了,瞬间发现高中时代的语文、数学、几何等等都还给老师们咯。行政能力这部分真是惨不忍睹啊!130道的题量120分钟内得完成,考的不仅仅是解题能力,那还得是浏览之速度。平时我都是悠哉悠哉的看书,讲究充分之理解,而这时候却发现丢失了阅读速度。 出来后,估摸着至少得有20道题纯粹是猜的,题目都没看。而约摸15道题左右,题是看了,但是解不出来,大部分集中在数量关系中,一塌糊涂啊!
可能由于经常写代理意见,发现胡诌能力倒是强了不少。申论的题目是关于低碳经济、节能减排方面的,基本上都能写得满满当当,时间绰绰有余,平时也比较关注时事,应该申论部分成绩不会太难看。
但是,细细想想,法官之路仍是遥远而模糊的。围城之困还得纠缠我,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
瞧这装订质量,我才翻了没多少次就这样了。本来定这本书的时候就看到有人评价说装订质量很差,还以为是个别现象呢,结果是通病。法律出版社啊法律出版社,你不是在砸自己的牌子嘛。
《法律之门》,打算开始看这本枕头书,把引言所述的寓言放于此,引以为号
弗兰茨.卡夫卡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想了想,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现在不行。”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守门人又走到门的一旁去了,于是乡下人探身向门内窥望。守门人看到了,笑着说:“如果这样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而且我只是守门人中最卑微的一个。里面的每一座大厅门前都有守门人站岗,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就说那第三个守门人吧,他的模样连我都不敢去看。”这些困难是乡下人不曾料到的。他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晋见法的,但是,当他更切近地看着这位身空皮外套、鼻子尖耸、留着长而稀疏的鞑靼胡须的守门人时,他决定最好还是等得到许可后再进去。守门人给了他一条凳子,让他坐在门边。他就坐在那里等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为了能够获准进去,他做了多次尝试,用烦人的乞求纠缠着守门人。守门人时常和他进行简短的谈话,问他家里的情况和其他一些事情,但像大人物一样,所提的问题很没有人情味儿,而且结论总是乡下人还是不能进去。乡下人曾为自己的旅程准备了很多东西,他倾其所有,即使是很贵重的东西,希望能够买通守门人。守门人接受了所有的东西,然而每次收礼时都说:“我收下这个只是为了不让你觉得还有什么事情该做而没做。”在那段漫长的日子里,乡下人几乎是不间断地观察着守门人。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开始几年,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后来,因为衰老,他只能喃喃自语了。他变得孩子气起来,由于长年累月的观察,他甚至连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都熟悉了。他请求这些跳蚤帮忙说服守门人改变心意。最后,他的眼睛变得模糊不清了,他不知道周围的世界真的变黑暗了,还是自己的眼睛在欺骗他。但是在黑暗中,他现在能够看到一束光线不断地从法的大门里射出来。现在他的生命正接近终点,弥留之际,他将整个等待过程中的所有体会沋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他还从未向守门人提出过。他招呼守门人到跟前来,因为他已不能抬起自己正在僵硬的身体。守门人不得不把身子俯得很低才能听清他的话,因为他们之间的身高差别增加了很多,乡下人越发处于劣势。“你现在还想知道什么?”守门人问道,“你没有满足的时候。”“每个人都极力要到达法的面前,”乡下人回答,“可这么多年来,除了我,竟没有一个人来求见法,怎么会是这样呢?”守门人看出乡下人已筋疲力尽,听力也正在衰竭,于是在他耳边喊道:“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是专为你开的,我现在要去关上它了。”
美国儿童网络保护体系中最主要的三个联邦法律《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而其中的《儿童在线保护法案》之前已被美国联邦法院宣布其违宪。
1998年颁布的该法一直存有很大的争议,美国民权组织和其他机构认为,这部法律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言论自由的内容,而美国司法部则一直在捍卫这部法律。由于颇具争议,法律并未实际投入使用。2009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司法部门的辩护,他们不会考虑是该法律生效。此前该法案已被联邦上诉法院认定违宪而失效。
该法案的立法目的是为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网上色情内容,其出发点并没有错,而之所以那么多人反对该法,原因在于该法案涉及的内容过于宽泛,使得一些类似性教育和性用品的内容也变为非法,阻碍了成年人们获得有用信息,这就意味着该法案限制了宪法赋予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此外,我估计最让美国人难以忍受的是该法将允许政府建立网络预审机制或者说是一种色情过滤机制(类似于GFW?)。
当然不要因为这则新闻而认为美国人对于儿童色情是放任态度的,要知道美国法律对那些针对儿童的犯罪的处罚是相当厉害的。
这让我想起了前不久,某电视台一直披露含低俗内容网站名单事件,ZF控制了报纸、电视后,触角来到了新领域。
一、
案情
张某于2004年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并交纳了相应保险费,其投保的额度为50万元,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2005年7月17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李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本案张某支付该受害人李某2005年11月30日前各种赔偿共计60000元。该损失,张某已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完毕。2006年6月,受害人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2005年11月30日以后的医疗费、误工、护理、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70000余元。2006年7月,法院判决,本案张某赔偿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共计500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张某持该判决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于2006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000元。
本案某保险公司辩称;就上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已向张某理赔完毕,并已结案,由被保险人支取第一次理赔款记载内容为证:该案一切赔偿责任已终结,立此存证。张某在理赔表上签字确认,同时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8条约定: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中理赔单上的条款对本案是否有约束力;本案是否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8条的规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对追加的赔偿金额,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理赔单上内容系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案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8条的规定,本案赔偿金额是经法院调解确定,而非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或者法院的判决,在申报时,保险公司与张某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然后由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单据,张某在理赔单据上签字,属于第28条所指的“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情况,而本案中新的赔偿金额显系受害人追加的赔偿金额,依照第28条的规定,保险人应该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对追加的赔偿金额,应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理赔单上内容仅适用于第一次赔偿金额的范围;本案中赔款金额并非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因此本案不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8条的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理赔单上新增加的权利义务条款,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一个新的保险合同,对新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保险合同解释的规则;而且由于本案中理赔单是格式条款,应该遵循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保险法》第16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在此《保险法》明确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在本案中,保险人没有明确对“该案一切赔偿责任已终结”是否包括在此以后又产生的各项费用做出说明,也就没有尽到保险人应尽的说明义务。依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作为保险合同,就应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因保险事故所发生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单却将保险人的责任确定在某一时间段内,对超出该时间段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实际就是免除了自己一方的责任,而这种免除责任又恰恰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就应按照《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否认其效力。
该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8条规定,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认定的案情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8条所假设的条件有显著不同,本案中赔款金额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商确定,然后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人审查后同意该处理结果,予以理赔,并没有发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的情况,因此本案不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8条的规定。
中国人讲安居乐业,安居在前,所以中国人本能的喜欢置业。比如结婚,第一件大事就是置业,女孩子找对象首先要看对方又没有房子,这也不是说她们怎么样,只是陈述一个事实状况。相反的,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房产的分割也是个热门的话题。老婚姻法中一般性规定,房屋经过八年,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新婚姻法中已经摒弃了这条规定,曾经也是颇具争议。但是毕竟将一个人的私产仅仅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关系而产生财产性质的变化,这有违私有财产本身的天然属性。
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该私有财产性质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存续而发生改变。因此,如果所置房产为一方婚前所有,则为个人财产;如果婚后购买,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里又有一个问题,怎么认定婚前所有的房屋。因为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很多房屋销售是预售形式,消费者购买的是一种期房,在销售商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并没有实体房屋存在;而只有在预售房屋建成后,才能办理相关权属证明。而根据现行《物权法》,对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均是以登记始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房屋预售合同时在婚前所签,而婚后才取得房屋权属证明,那么这种情况下,怎么认定该房屋是共有的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呢?斯以为还是认定为个人财产较为妥当。虽然按照《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之相关规定,一方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并未取得标的房屋所有权,而只有在办理权属登记始取得标的房屋所有权,但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一方已全额支付房款,但仅仅因为手续上的产权证取得时间在婚后,就使得该房屋转变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对购买一方极为不利。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法,为保证不动产流转秩序的稳定、安全,赋予了其所有权转移之效力,但这并不是说不动产登记是评判财产所有状态的唯一标准。
按揭的流行,导致目前离婚纠纷中涉及房屋分割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说,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办理了按揭,婚前取得产权证,但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下面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分析,我觉得很有道理,但是我找不到判决书原文。附文如下:
宁波版许霆案宣判:两兄弟分别被判7年和2年
摘要:被告人唐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唐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但由于系在法定刑以下,该判决仍需上报最高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新闻来源:http://news.qq.com/a/20080716/000068.htm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风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唐风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当,予以纠正,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兄弟俩同时犯案为何各领其罪且处罚悬殊?法院一一做了详解。
唐风军
多次恶意转账,应认定为盗窃
被告人唐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唐风军于2007年1月28日晚在自动柜员机上第一次转账时,是其无意错输金额,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情况而转账成功,对于该笔转账金额49.49元,唐风军并无犯罪故意,故不予认定为盗窃犯罪。
之后,唐风军在非法占有故意支配下,多次实施恶意转账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254537.21元,并且唐风军在转账完成后,已经实际控制并能即时取得所转账的款项,盗窃犯罪已经既遂。
唐风光
帮助转移赃款,实为掩饰、隐瞒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风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转移,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情节严重。
在唐风军完成转账后,唐风光明知唐风军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赃款,仍应唐风军的要求,共同参与另行开户供唐风军转移赃款67.01万元并共同提取部分款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三大争论焦点
焦点一:透支还是非法占有
在庭审时,唐风军及辩护人提出,他的行为属于向银行透支,否认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院认为,案发当晚,唐风军在自动柜员机上转账余款后准备将借记卡销户,次日又参与以唐风光名义开立借记卡账户,这些行为与他的辩解相矛盾。并且唐风军没有大额透支的现实需要,加上唐风军曾经向公安机关供诉,他意识到银行出错了并意图非法占有所转账款项,这些都与唐风军及辩护人员的辩解、辩护意见不相符。
注意:
本文根据Boston legal第3季第17集网上共享中英字幕收集、整理。
依然是一例谋杀案,但是Alan完美的运用了一个小手段,抓住了合理怀疑这个关键点。
全文:
The museum of modern art in New York city over the course of 47 days to drink in the beauty and simplicity of Matisse’s Le Bateau.
在47天展期中,有11万6千人在纽约的现代艺术博物馆的大厅里沉醉在Matisse’s Le Bateau的美和简朴中。
Clouds, water, a sailboat.
白云 水 帆船
They all looked right at it.
他们都这么看过。
And not one of those 116,000 people recognized that it was hanging there upside down.
但是这116,000中并无一人真正发现那画其实挂倒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