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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必备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所有栏目,粘帖好一寸近照,在联系电话中分别填写事务所和个人手机号码;事务所的鉴定意见不少于150字,个人申请书最后要本人签名;个人简历从大学开始至今,日期精确到年月。外语具有等级证书的需提供复印件,登记表可以打印或复印后填写,需原件;表格内没有信息内容的方框内填写上“无”,不能空格。
2.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须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或当地房产证。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取得本科学历的,需提供本科在读证明原件。
4.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其中首次申领执业证的,副本必须经主管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年度备案。
5.无其它职业证明,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要求有正式的红头文件);
(2)失业证、待业证;离休证、退休证;大专院校学生的派遣证(要求有明确的派遣单位);城市街道出具的无其它职业证明;农村人员可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无其它职业证明;
(3)国资所占编人员提供调令;
大专院校学生提供的派遣证没有明确派遣单位的,应由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无其它职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承诺承担保证和监督责任;街道、乡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要求提供原件,其余可以是复印件。
6.人事档案存放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需提供原件;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单位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7.上岗培训证明。
8.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范本),需明确律师事务所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最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和负责人签字,必须是原件。
9.律师助理(实习)证。(从取得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之日起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以上的证明)
10.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处罚证明,须提供原件。
11.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原件。
12.公示报纸材料(一份报纸原件,一份复印件),公示结果证明由主管司法局出具。
13.二寸近期彩照一张。
终于把这些材料报上去了,除了12。原来过了司法考试,还得熬这么久,有一部分原因是这次律协没有及时开办培训班。按照律师法,申请律师执照可没有非得岗前培训的要求啊。不过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不说上岗培训,那说说无犯罪记录证明。这里好像不够明确吧?是否“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比较妥当点?法律可没规定无犯罪才能申请,“过失犯罪除外”的。
最经典的莫过于无其他职业证明,街道知道个什么啊?在现在这个陌生人社会,街道还能知道你有没有其他职业?这个证明有必要吗?不知道所以然啊。
今天6月1日,公示材料也登报了,希望能快点拿下来!
很久没有到这里来写些什么了,但不是忘记了这里,只是忙于工作以及闲事,突然静不下心来写些东西了。
月初,终于等到了律协迟迟没有安排的上岗培训,害得我们这棒子06年考出的好不寂寞。眼看实习期都超一年了,可这在法律规定之外,又是想拿到红本所必需的程序却迟迟才来,实在是郁闷。整整一年都没有进行上岗培训,绝对是行政不作为啊,如果这算作是行政行为的话。
这次是跟07年一期培训,由于人特多,结果分成了两批。上课培训的讲课老师,有些还是不错的,讲的也实在,当然不乏当中吹嘘的成分。中国的律师行业,还在探索中啊!
也实在培训期间的某个时间,突然听说发生了大地震。在之后的几天里,就是可通过宿舍那小小的电视关注那里的人们,为他们的遭遇而感到不幸。这次央视的速度着实让我吃了一惊,但事后想想,作为国家电视台,做到这个程度是理所当然的。在后续的报道中,却发现他还是原来的央视。
培训回来了,就等着打些乱七八糟的证明,以求能够快点拿到那本证,希望头头们不要再拖拖拉拉的了。
今天看新闻,发现原来宁波也出现了类似许霆案的例子,如下。该案因存在争议,依拖11个月之久,估计遇上许霆案如此具有争议的结果,还要拖一段日子。而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或将具有重大的实践指导意义啊!期待一个!
原文地址:http://news.qq.com/a/20071228/000837.htm
恶意取款17.5万元被判无期———轰动一时的广州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而在今年年初,宁波也发生了一起由银行ATM机出错引发的案件,在许霆案被报道讨论的过程中,宁波的唐氏兄弟案被作为“类似”成为热点。记者调查发现,尽管与许霆案有很大的不同,宁波的唐氏兄弟案正因为存有争议,案发至今11个月仍处于审查阶段,并未定性。 记者 戴晓燕
■新闻背景
同样是ATM机出错引发
宁波一“旧闻”成“新闻”
“许霆是否被判刑过重?”“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许霆案还在大家的争论当中,而12月26日,国内某媒体上刊发了许霆案后续报道,并将今年年初发生在宁波的一则旧闻作为类似案例进行了报道,称ATM机出错后,湖南籍唐氏两兄弟在宁波恶意取款59万元已被批捕命运未知。
该报道经各大媒体转载后,唐氏兄弟命运也成了大家关注的热点,很多人觉得唐氏两兄弟的命运对许霆案有借鉴意义。为此,记者特地对唐氏兄弟一案重新进行了采访了解。
ATM机出错 两兄弟透支取款近59万元
今年1月28日晚7时,湖南籍农民工唐风军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一鄞州银行ATM机,打算将其弟弟唐风光借记卡里的4.49元余额转到自己的借记卡里。在输入转账金额时,唐风军误将4.49元输成49.49元,但ATM机却显示转账成功,而借记卡压根就没有透支功能。唐风军有些不敢相信,但查看了自己的借记卡发现金额确实增加了,于是他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又转了两次账,结果发现这两次转账也都成功了。
银行机子出问题了?唐风军心想既然卡里钱会变多,何不趁此机会多转一点。于是唐风军便不停地转账,直至卡里的金额超过100万元。为了验证这些转进自己账户的钱是有用的,他还试着从ATM机中取出1万元现金,也成功了,他拿着这厚厚的一沓现金美滋滋地回家了。
第二天上午,兴奋了一夜的唐风军再次跑到那台ATM机上转账,直至卡里的金额猛涨至2254586.70元才停下来。中午,唐风军将此事告诉了弟弟唐风光。可怎样确保这些钱安全地取出来让两人犯了愁。一番讨论之后,两人决定,先由弟弟唐风光去新开户一张卡,唐风军再通过ATM机将自己借记卡里的钱转到新卡上,最后再通过新卡取钱。随后,按照这个方案,唐风军将自己卡里50多万元金额转到了新卡里。
按照银行规定,ATM机每天的取现额有限,而柜台取钱,数额过大也需要提前预约。为了立即取到钱,29日下午唐氏兄弟俩拎了个箱子,一口气跑了十多家银行,通过银行柜台共取走现金579500元。
电话查询 银行发现账户负200多万元报警
唐氏兄弟拿着近59万元的巨款,还守着一张有近170万元余额的银行卡和一张“能无限透支转账”的银行卡,既兴奋又忐忑。两人决定打电话到银行查一下银行卡里的余额。
银行工作人员在帮唐氏兄弟查询时发现,唐氏兄弟的账户频繁转账和取款,数额较大,更离奇的是那张不能透支的借记卡账户里居然出现了负200多万元的余额。银行很快核实了ATM机转账的异常情况迅速报警并立即调整了出错程序。
1月31日晚上11时许,在暂住房里做着发财美梦的唐氏兄弟被民警抓获,近59万元赃款被追回。
存有争议 案件至今未定性
随后,唐风军、唐风光两兄弟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按照正常司法程序所需时间推算,目前唐氏兄弟的这一案件应该有结果了,但昨天,记者经多方了解,该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查当中。而宁波的司法机关鉴于案件仍在审查,不方便透露其中原委。
有知情人士透露,在该案中,尽管唐氏兄弟转账了200多万元,并提走了近59万元的现金,但事实上,在银行的记录里,唐氏兄弟的另一个账户欠了银行200多万元的债,银行完全可以进行催讨,可以说银行还未遭受损失。这也是唐氏兄弟案与广州许霆案之间最大的不同,无法比较。但是唐氏兄弟是不是盗窃,如果不是盗窃算不算信用卡恶意透支,如果是盗窃是不是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等问题,宁波的司法机关也有争议,所以案件仍未定性。
注意:
本文根据Boston legal第2季第6集网上共享中英字幕收集、整理。
本集中,虽然Shirley和ALan都出场了,但是称不上是经典的陈词,这里只想记录一段话,由Shirley Schmidt引用的经典名言。
In Germany, they came first for the communists,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communist.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党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
Then they came for the Jews,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Jew.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Then they came for the trade unionists,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trade unionist.
然后他们追杀商会会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商会会员。
Then they came for the Catholics,and I [...]
Boston Legal之结案陈词系列(二)
注意:
本文根据Boston legal第2季第4集网上共享中英字幕收集、整理。
关于案例:
又是一个关于枪支禁令的案例。在美国,这个似乎是一个永无休止的问题。不算其他持枪抢劫案件,单单数一下这几年的校园枪杀案件好了,就可见枪支问题的严重性,但这阻止不了美国人对于枪的热情与感情。这个官司起因是一位商人赞助了一位民主党人,以便让枪支禁令得以继续有效。但是,这位民主党人没有如期愿,民主党人没有对废除禁令投反对票。所以,这次,真正的爱国者,真正的共和党人,Denny Crane出马了!
主审法官:
Judge Gordon Colodny
Denny的结案陈词(中英文对照)
开场秀^_^ ,“震撼”出场(因为枪走火了)!
Boston Legal之结案陈词系列(一)
注意:
本文根据Boston legal第2季第2集网上共享中英字幕收集、整理。
案情:
一个年轻女子的老迈丈夫死了,死于硝化甘油+红酒,而年轻的妻子又是遗产继承人,又有外遇,所以她理所当然的被认为是凶手。而这个女子又是那么的美丽惊艳,以至于所有的外人都认为她是为了钱才跟老头结婚,而又是为了钱谋杀了丈夫。
这个案子,ALAN可遇上不少的麻烦:证据不利、证人不利、法官不利,再加上他确切地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而只是这个女人让人嫉妒而让生恨。
主审法官:
Judge Harvey Cooper(超像Bush,不是吗?^_^)
当事人:
Kelly Nolan(即使官司赢了,也还是不笑,果然够酷!怪不得Denny老调戏她!)
Alan Shore的结案陈词(中英文对照)
Why are we here?
我们在这里干什么?
Certainly not because of evidence. There isn’t any.
当然不是因为证据确凿。根本就没有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即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两高”此次对刑法新罪名进行调整,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作出的。
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14个新罪名,原来的8个罪名被“更名”。
修改八个罪名
刑法条款 原来罪名 修改为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182条 [...]
当初想看这本书,完全是因为贺卫方老师写的序《律师生涯的起跑点——〈蜕变——从法学院学生到大律所金领〉》,序我就不在这里贴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这里-法律图书馆看具体内容,还可以在此处订购该本书。
这本书其实内容也不是很多,但是要价28元,100多页的书要这个价,心疼啊!从目录你可以看到,他试图帮助那些初出茅庐的小子们指点些迷津,由于主要针对的是美国的律所以及在特定的美国法律文化背景下,所以对于国内的小子们的借鉴意义不可能是很大的。我只能说你可以从本书去了解一下美国律所对于实习生的要求、律所文化以及实习生的工作等,而你能够从本书中物色出多少转换后的经验移植到你自己的工作中,那看每个人的修为了。
但是我又想说说的是,你不必非得抱着上述学习的心态去看这本书,其实这本书也算是本闲书,只是它关于法律而已。
饭后闲书,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最近,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几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这里我只关注前两个。
律师法的修改呼声由来已久,现在终于出来了。看点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1、允许个人开办律所,但是限定严格条件。以往都是采用合伙性质,而现在更加明确了一般合伙与特殊合伙;
2、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显然是为防止**,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公务员退休后当然还是可以当的,但是法官以及检察官还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3、律师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非无限制,这个显然是为保护律师们。相当于人大代表在人大上的讲话受法律保护一样。
4、律师见嫌犯不受监听,无需经司法机关批准。我认为这点对于律师执业来说是很大的便利,以前如果案件处于公安阶段,则如果律师想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并由侦办人员在场,而该条出来后,显然主动权回归律师了。但是有一点是,律师法该规定与目前的刑诉法冲突,不过刑诉法的修改也在进行中,而且必定会和律师法统一,只是律师发先走一步。而这样又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刑诉法修改出来以前,实践中怎么做,依照哪一个法,那就看那些侦查机关的具体措施了。
至于民诉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申诉以及执行程序这一块。前者使诉讼程序中不公正及错误得到有效纠正,后者以维护法律判决的权威性。由于破产法的颁布与实施,民诉中有关破产程序也得以剔除。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也在讨论中,主要是针对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细化。原来对于机动车方承担的责任承担没有具体规定,导致个地方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由于自由裁量度掌握不同所作出的判决也大相径庭。而对于该条的修订显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此次草案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样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机动车方的责任。在下一步的修订中,道交法不知道会不会对好意同乘做出一些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