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法律’ 分类的存档

原文地址: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10/01/24/006401916.shtml
江北区颐和名苑有一套房子,不到2个月卖价涨了近百万元,虽然签了买卖合同,但房东觉得卖得太便宜,不想卖了,结果被买房者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因合同有重大瑕疵不能成立,卖房者赔偿买房者40万元,并返还5万元定金。
  房东不到4天就反悔
  去年9月11日,家住海曙的江先生在广告中看到,位于江北区颐和名苑小区的一套房子报价185万元,觉得价格合适,便找到登广告的房产中介公司。3天后,江先生便和房东陆先生谈好了价钱,在房产中介的参下,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江先生以184.8万元的价格购买陆先生和妻子王女士名下的这套房子,当场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1.6万元中介服务费,并在去年9月28日再支付69万元首付房款,余款110.8万元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按揭手续。
  合同签订后第4天,陆先生觉得自己的房子卖得太便宜了,通知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遭到江先生的拒绝。之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去年10月10日,江先生将陆先生夫妇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月后卖价涨近百万
  江北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涉案的房产登记在被告陆先生及其妻子王女士名下,但在整个合同签订、履行以及相关协商阶段,王女士都未到场,合同上的签名也是由其丈夫陆先生代签,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能成立。
  “房子的卖价已经涨了近百万元!”江先生发现陆先生夫妇这套房子在去年11月8日再次打起了广告,报价已达280元,比合同约定的184.8万元高了95.2万元。
  江先生认为,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要求对方赔偿中介费1.6万元,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因房屋升值,买同样房屋需多支出的95.2万元。
  被告陆先生称,愿意承担中介费,并双倍返还定金。王女士称,卖房是丈夫一人的主张,所签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为无效合同。

2010年1月27日10:00 | 没有评论

“法律与秩序”遭遇“律师本色”
在罗伯特.摩根托从他工作了35年的曼哈顿地区检察官(美剧法律与秩序正是以其为原型)职位上辞职3周后,他得到了在一个著名律师事务所里的新工作。
毕竟,他才90岁(囧),为什么要退休呢?
“休息使我感到紧张”摩根托在周三新闻见面会宣布他在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律师事务所新职位时调侃道。
他在事务所的身份是 “of counsel”。(注:Of counsel是指受雇于律师事务所或组织,但并非一般工作伙伴或者合伙人的律师,是一种稳定的、紧密的人际关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律师事务所,就是2008年代表美国银行集团收购美林集团的那家律师事务所。
原文:看这里

2010年1月22日14:17 | 没有评论

关键词:房屋买卖 定金合同 合同转让 效力待定
A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其开发的B住宅小区项目已经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并取得了预售许可证。A公司决定:允许其内部员工每人购买一套商品房,购买折扣率约为对外预售价格的1%~2%。
B作为A公司员工,向公司订购了其中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订购单一份,对购房单价、总价、支付方式、定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B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A指定地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清房款。
在B与A签订该订购单后,并在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B与C签订购房权转让协议,约定:B以10万元的价格将购房权转让给C;在具备房屋交付条件时,双方共同办理购房权转让手续,并由C与A签订一手房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协议中确认本协议关于购房权的转让并非二手房交易性质。
后,C要求B将购房权转让给自己,而B以A不允许该购房权转让为由拒绝。C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
在C提起诉讼之前,A与B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简要分析一下:
1、关于A与B之间签订的订购单性质。
从约定的内容来看,该份订购单应当为签约定金合同,该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是:A与B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关于B与C之间签订的购房权转让协议性质。
该协议名为购房权,但此权并非形成权,而至多仅仅是一种购房的请求权,或者说仅仅是要求签约的请求权。因为所转让的“购房权”源于A与B的订购单,而该订购单赋予B在条件成就是与A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
B与C关于“购房权”转让的协议,实际上是B将其在订购单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C,从性质上来说其实就是涉及订购单的合同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见,合同转让的前提是原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在本案中,购房权转让协议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A的同意。
3、关于C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该购房权转让协议不管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已经无法履行了,一方面,A与B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如果事实上A的确不同意“购房权转让”,则协议显然应归于无效,此情况下,C只能请求B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请显然得不到支持。
PS:可见人民大众对于炒房手段的创新是源源不断的,这种所谓购房权的转让让人联想到医院挂号的倒号现象。

2010年1月21日10:11 | 3 条评论

昨天,是浙江省地方公务员考试的日子。
这是我毕业三年以来第二次参加,第一次就是毕业当年。当年,在法学专业“毕业就等于失业”大背景下,视死如归得我加入了考试洪流,结果,折戟而归。
可能霍尔姆斯大法官、丹宁勋爵等人的影响太深,我不顾现实中法官们所面对的困境与迷茫,毅然再次尝试。考试的人还真是一年比一年多啊,虽然考法院系统的有全日制本科毕业和司法考试通过的限制,但是报名的人很多,而且据称本地宁波大学应届通过率有60%,不知道是不是谣传。遥想当年,我那次,浙江省才10%多点好像。
可是,我这次估计又得泡影了。 唉!因为是裸考的,毕业那么多年了,瞬间发现高中时代的语文、数学、几何等等都还给老师们咯。行政能力这部分真是惨不忍睹啊!130道的题量120分钟内得完成,考的不仅仅是解题能力,那还得是浏览之速度。平时我都是悠哉悠哉的看书,讲究充分之理解,而这时候却发现丢失了阅读速度。 出来后,估摸着至少得有20道题纯粹是猜的,题目都没看。而约摸15道题左右,题是看了,但是解不出来,大部分集中在数量关系中,一塌糊涂啊!
可能由于经常写代理意见,发现胡诌能力倒是强了不少。申论的题目是关于低碳经济、节能减排方面的,基本上都能写得满满当当,时间绰绰有余,平时也比较关注时事,应该申论部分成绩不会太难看。
但是,细细想想,法官之路仍是遥远而模糊的。围城之困还得纠缠我,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

2010年1月17日15:21 | 1 条评论

这次订书不知怎么了?两本书出问题,一本脱胶,然后现在这本《民主的细节》又缺页了,还缺了30多页。
看目录中至少有290页,结果我这本262页就结束了,囧。缺得多了点吧?打卓越客服要求换货,答应10天内来换。等着吧~

2009年12月26日20:16 | 没有评论

瞧这装订质量,我才翻了没多少次就这样了。本来定这本书的时候就看到有人评价说装订质量很差,还以为是个别现象呢,结果是通病。法律出版社啊法律出版社,你不是在砸自己的牌子嘛。

2009年12月23日11:07 | 2 条评论

这个功能非常不错,目前还是测试中。
比如看到你喜欢的图书,就点击旁边的“加入购书单”,你喜欢的书就会出现在“购书单”页面中,同时“购书单”会列出该书在几家网上书店的价格。目前有的店家:北法、 China-pub、卓越、 当当、九久。这样你就可以比较这本书在这几家店中的价格,最便宜的报价会用橘色标识。如果你“购书单”中有好几本书,那么你就可以从最底下总价栏比较哪一家最便宜了。
最近卓越全场免运费,不限金额。所以,就挑上几本。

2009年12月18日21:42 |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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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逃逸”从概念上来说是否存在区别,这是实践中被很多人所忽略的问题。在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很多法院的交通法庭在对逃逸的认定过程中,涉及往往机械的援用之前已生效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判决对于逃逸的认定,而忽视的刑法中逃逸、道交法中逃逸以及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逃逸”的区别。
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这种情况,就是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人构成逃逸,而在随后的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不构成逃逸,在这时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法院如何认定肇事人是否构成逃逸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区分三个“逃逸”之间存在哪些区别?这里简单加以分析。

2009年5月27日16:11 | 没有评论

《法律之门》,打算开始看这本枕头书,把引言所述的寓言放于此,引以为号
弗兰茨.卡夫卡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想了想,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现在不行。”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守门人又走到门的一旁去了,于是乡下人探身向门内窥望。守门人看到了,笑着说:“如果这样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而且我只是守门人中最卑微的一个。里面的每一座大厅门前都有守门人站岗,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就说那第三个守门人吧,他的模样连我都不敢去看。”这些困难是乡下人不曾料到的。他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晋见法的,但是,当他更切近地看着这位身空皮外套、鼻子尖耸、留着长而稀疏的鞑靼胡须的守门人时,他决定最好还是等得到许可后再进去。守门人给了他一条凳子,让他坐在门边。他就坐在那里等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为了能够获准进去,他做了多次尝试,用烦人的乞求纠缠着守门人。守门人时常和他进行简短的谈话,问他家里的情况和其他一些事情,但像大人物一样,所提的问题很没有人情味儿,而且结论总是乡下人还是不能进去。乡下人曾为自己的旅程准备了很多东西,他倾其所有,即使是很贵重的东西,希望能够买通守门人。守门人接受了所有的东西,然而每次收礼时都说:“我收下这个只是为了不让你觉得还有什么事情该做而没做。”在那段漫长的日子里,乡下人几乎是不间断地观察着守门人。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开始几年,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后来,因为衰老,他只能喃喃自语了。他变得孩子气起来,由于长年累月的观察,他甚至连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都熟悉了。他请求这些跳蚤帮忙说服守门人改变心意。最后,他的眼睛变得模糊不清了,他不知道周围的世界真的变黑暗了,还是自己的眼睛在欺骗他。但是在黑暗中,他现在能够看到一束光线不断地从法的大门里射出来。现在他的生命正接近终点,弥留之际,他将整个等待过程中的所有体会沋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他还从未向守门人提出过。他招呼守门人到跟前来,因为他已不能抬起自己正在僵硬的身体。守门人不得不把身子俯得很低才能听清他的话,因为他们之间的身高差别增加了很多,乡下人越发处于劣势。“你现在还想知道什么?”守门人问道,“你没有满足的时候。”“每个人都极力要到达法的面前,”乡下人回答,“可这么多年来,除了我,竟没有一个人来求见法,怎么会是这样呢?”守门人看出乡下人已筋疲力尽,听力也正在衰竭,于是在他耳边喊道:“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是专为你开的,我现在要去关上它了。”

2009年2月18日17:18 | 没有评论

美国儿童网络保护体系中最主要的三个联邦法律《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而其中的《儿童在线保护法案》之前已被美国联邦法院宣布其违宪。
1998年颁布的该法一直存有很大的争议,美国民权组织和其他机构认为,这部法律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言论自由的内容,而美国司法部则一直在捍卫这部法律。由于颇具争议,法律并未实际投入使用。2009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司法部门的辩护,他们不会考虑是该法律生效。此前该法案已被联邦上诉法院认定违宪而失效。
该法案的立法目的是为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网上色情内容,其出发点并没有错,而之所以那么多人反对该法,原因在于该法案涉及的内容过于宽泛,使得一些类似性教育和性用品的内容也变为非法,阻碍了成年人们获得有用信息,这就意味着该法案限制了宪法赋予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此外,我估计最让美国人难以忍受的是该法将允许政府建立网络预审机制或者说是一种色情过滤机制(类似于GFW?)。
当然不要因为这则新闻而认为美国人对于儿童色情是放任态度的,要知道美国法律对那些针对儿童的犯罪的处罚是相当厉害的。
这让我想起了前不久,某电视台一直披露含低俗内容网站名单事件,ZF控制了报纸、电视后,触角来到了新领域。

2009年1月22日19:14 | 没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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