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近的新法

2007年10月30日 | 标签: , ,

四部新法
最近,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几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这里我只关注前两个。

律师法的修改呼声由来已久,现在终于出来了。看点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1、允许个人开办律所,但是限定严格条件。以往都是采用合伙性质,而现在更加明确了一般合伙与特殊合伙;
2、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显然是为防止**,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公务员退休后当然还是可以当的,但是法官以及检察官还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3、律师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非无限制,这个显然是为保护律师们。相当于人大代表在人大上的讲话受法律保护一样。
4、律师见嫌犯不受监听,无需经司法机关批准。我认为这点对于律师执业来说是很大的便利,以前如果案件处于公安阶段,则如果律师想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并由侦办人员在场,而该条出来后,显然主动权回归律师了。但是有一点是,律师法该规定与目前的刑诉法冲突,不过刑诉法的修改也在进行中,而且必定会和律师法统一,只是律师发先走一步。而这样又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刑诉法修改出来以前,实践中怎么做,依照哪一个法,那就看那些侦查机关的具体措施了。

至于民诉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申诉以及执行程序这一块。前者使诉讼程序中不公正及错误得到有效纠正,后者以维护法律判决的权威性。由于破产法的颁布与实施,民诉中有关破产程序也得以剔除。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也在讨论中,主要是针对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细化。原来对于机动车方承担的责任承担没有具体规定,导致个地方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由于自由裁量度掌握不同所作出的判决也大相径庭。而对于该条的修订显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此次草案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样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机动车方的责任。在下一步的修订中,道交法不知道会不会对好意同乘做出一些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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